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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2-01 11:22:08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春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102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223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28日。

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国税网站 作 者:办公室 发布:陈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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