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国庆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09年10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7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0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网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