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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