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元旦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10年1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0年1月12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网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