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国庆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2008年10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10月17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10月14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10月22日。
特此通知
峄城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