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清明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08年4月份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5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0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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