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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3-20 08:38:31字体:【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初级农产品,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方可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如实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第七条 对办法执行前原有农业产品收购纳税人,应自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其他纳税人应自经营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农产品的名称或大类名称、主要来源、主要产成品的名称或大类名称、生产工艺流程、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使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中企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二)是否具备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加工能力,存放场地。

  (三)查看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确定其所收购农产品与其产品(商品)的关联性。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纳税人预计或以前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收购发票的数量及版位,实行验旧供新,按月限量发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不得认定其具备使用收购发票资格:

  (一)有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管理条件之一的;

  (二)农产品出入库制度不健全或未落实的;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不需要收购农业产品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

第三章  开具管理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为生产销售免税农业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三条  收购发票通过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填开内容应真实有效,相应栏次填写齐全,如实、逐笔、逐户开具,不得汇总开具。但对同一农业生产者在一个会计月份内的连续收购行为可以汇总开具,并附明细收购表或入库凭证(明细表内容应包括收购时间、产品类别、数量、金额、出售人姓名及地址、收款人等)。

  第十四条 已使用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如果发生到农业生产地或田间地头收购农业产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手工版“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向主管国税机关单独申请办理领购事项。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如实开具:

  (一)逐项填写各项内容,要做到项目齐备齐全,上下联次内容一致,一次打印,字迹清楚。

  (二)详细填写销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收购货物的品名、等级、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单位、金额等。

  (三)填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栏必须由本人签字。

  (四)必须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出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应当取得销售方提供的农业生产者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书面证明(以下简称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由所在村或单位开具并加盖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公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单位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名称、数量等。对收购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应同时提供供货合同。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将取得的自产自销证明作为收购发票附件,与收购发票抵扣联一并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八条  货款实行第三方结算。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可使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 对跨区(市)送货上门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索取普通发票。

  第二十条 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有关帐簿,建立健全材料和产品的收发、领退及盘点制度,严格做好各项材料和产品的收、入库单、记帐凭证、仓库明细帐以及库存盘点表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包括时间、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填表人、经办人、负责人的签章等内容,据实登记各类明细帐。

  第四章    抵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收购企业要建立《农产品收购明细台帐》(附件二),逐笔详细登记销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收购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对月累计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的出售人,应按户登记《大宗农产品供货业户手册》(附件三),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报以下资料,并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一)收购发票抵扣联,汇总开具的需随附收购清单;

  (二)销货方的自产自销证明;

  (三)收购农产品过磅单、验收单,入库单等原始单据。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核相关资料,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自产自销证明与收购发票是否相符;

  (二)收购货物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

  (三)收购发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和开具;

  (四)农产品库存盘点是否准确。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领购、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收购发票所记载数量与农业生产者销售实际数量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的或附送资料内容与收购发票内容不一致的;

  (三)农业产品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收购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

  (四)收购对象不属于农业生产者或收购对象不真实的;

  (五)收购的农产品不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

  (六)收购业务未支付价款的;

  (七)其他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月采集开票信息,同时采集本市农产品大额供货人生产、供货信息,与同类农产品收购价格、供货数量、申报抵扣等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强化以票控抵。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一)收购数量。可通过实地查验货物、查看库存等方法。对每户企业建立农产品收购记录资料,对收购的农产品库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将每次查看的农产品数量、体积,堆放位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将前后记录情况与企业出入库记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对。

  (二)收购价格。对于收购价格,要与企业近期收购价格核对,与同行业同期收购价格核对。同时监控人员要定期采集价格信息,以掌握同类货物平均收购价格。

  (三)资金来源。对企业资金来源有嫌疑的,要通过查看原始凭据、核对资金支付单位等方法落实。特别是对于通过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户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类帐户核算取得的资金,要作为监控的重点。

  (四)农产品范围。要通过实地查看,通过比对收购价格的差异,发现疑点,进而落实销售方的真实销售情况,防止企业将购进的非农业产品抵扣进项税。

  (五)收购渠道。以下收购渠道应列为监控重点:一是向同一销售者每次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当月累计收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二是每次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且未通过银行付款的;三是长期收购同一农业生产者产品的;四是同一销售者销售多种农业产品的;五是同一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产品单位出具自产自销证明的数量超出正常自产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收购业务进行定期定量核实查验。按月对收购发票开具抵扣进行核实,开具数量每月低于300份的单位,核实发票数量不低于10%;开具数量每月超过300份的,核实发票数量不低于30份。核实查验实行底稿制,要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辖区内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以下手段进行监控。

  (一)预约定耗管理。即纳税人预先向主管国税局备案,由税企双方就单位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即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率)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率,进而控制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数量、金额及产品的生产数量、金额,防范纳税人虚构购进业务及账外经营等问题。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投入产出率的测算方法等进行全面核实,并采集纳税人最近一个季度的主要产品的产出数量及主要原材料的投入数量,参考行业投入产出率,科学计算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正常的投入产出率,并制定《预约定耗协议》(附件四),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该协议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预约定耗协议》中确定的产品投入产出率等无异议的,签署反馈意见后,送达主管国税机关,预约定耗协议即成立,由税企双方将其作为纳税人产品投入产出率的标准和依据。

  (二)投入产出比法。根据各行业生产特点,充分利用耗电量、辅助材料消耗量、人工消耗量等与产成品的稳定比例来掌握产成品数量的真实性。

  (三)增值税税负率差异变动分析法。选取各行业中的典型企业,测算各行业的税负率,并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税负率的合理浮动区间,根据浮动区间对超过浮动范围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四)预约定价。对关联企业,以供应链分析为切入点,运用预约定价方法进行管理。税收管理员按季采集相关农产品市场价格后,与收购企业进行预约,确定企业收购关联企业农产品的价格不能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10%,并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第二十九条 对在监控中发现疑点,需进一步落实的,可采取协查的方式进行。对在本辖区内的,可直接派员核实;对在本辖区外,但在我市境内的,可发函协查。受理协查的国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协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发函国税机关。

  第三十条 对在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监控人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信息传递给申报征收等岗位。对发现有偷税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税政科 王慧 作 者:顾冰 发布:枣庄市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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