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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9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31 15:52:00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元旦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2009年1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2日。

  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发布: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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